行業規范 |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之系統設備的設置
行業規范 |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之系統設備的設置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GB 50116-2013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以下為標準的部分內容
6 系統設備的設置
6.1 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的設置
6.1.1 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或有人值班的房間和場所。
6.1.2 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等在消防控制室內的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 3.4.8 條的規定。
6.1.3 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安裝在墻上時,其主顯示屏高度宜為 1.5m~1.8m ,其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 0.5m ,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 1.2m 。
6.1.4 集中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統中的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在滿足下列條件時,可設置在無人值班的場所:
1 本區域內無需要手動控制的消防聯動設備。
2 本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上均有顯示,且能接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聯動控制信號,并自動啟動相應的消防設備。
3 設置的場所只有值班人員可以進入。
6.2 火災探測器的設置
6.2.1 探測器的具體設置部位應按本規范附錄 D 采用。
6.2.2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探測區域的每個房間應至少設置一只火災探測器。
2 感煙火災探測器和 A1、A2、B 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應按表 6.2.2 確定;C、D、E、F、G 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應根據生產企業設計說明書確定,但不應超過表 6.2.2 的規定。

注:建筑高度不超過 14m 的封閉探測空間,且火災初期會產生大量的煙時,可設置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
3 感煙火災探測器、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應根據探測器的保護面積 A 和保護半徑 R 確定,并不應超過本規范附錄 E 探測器安裝間距的極限曲線 D1~D11(含D9′)規定的范圍。
4 一個探測區域內所需設置的探測器數量,不應小于公式(6.2.2)的計算值:

式中:N——探測器數量(只),N 應取整數;
S——該探測區域面積(㎡);
K——修正系數,容納人數超過 10000 人的公共場所宜取 0.7~0.8;容納人數為 2000 人~10000 人的公共場所宜取 0.8~0.9 ,容納人數為 500 人~2000 人的公共場所宜取 0.9~1.0 ,其他場所可取 1.0 ;
A——探測器的保護面積(㎡)。
6.2.3 在有梁的頂棚上設置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感溫火災探測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梁突出頂棚的高度小于 200mm 時,可不計梁對探測器保護面積的影響。
2 當梁突出頂棚的高度為 200mm~600mm 時,應按本規范附錄 F 、附錄 G 確定梁對探測器保護面積的影響和一只探測器能夠保護的梁間區域的數量。
3 當梁突出頂棚的高度超過 600mm 時,被梁隔斷的每個梁間區域應至少設置一只探測器。
4 當被梁隔斷的區域面積超過一只探測器的保護面積時,被隔斷的區域應按本規范第 6.2.2 條第 4 款規定計算探測器的設置數量。
5 當梁間凈距小于 1m 時,可不計梁對探測器保護面積的影響。
6.2.4 在寬度小于 3m 的內走道頂棚上設置點型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 10m ;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 15m ;探測器至端墻的距離,不應大于探測器安裝間距的 1/2 。
6.2.5 點型探測器至墻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0.5m 。
6.2.6 點型探測器周圍 0.5m 內,不應有遮擋物。
6.2.7 房間被書架、設備或隔斷等分隔,其頂部至頂棚或梁的距離小于房間凈高的 5% 時,每個被隔開的部分應至少安裝一只點型探測器。
6.2.8 點型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1.5m ,并宜接近回風口安裝。探測器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0.5m 。
6.2.9 當屋頂有熱屏障時,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下表面至頂棚或屋頂的距離,應符合表 6.2.9 的規定。

6.2.10 鋸齒形屋頂和坡度大于 15°的人字形屋頂,應在每個屋脊處設置一排點型探測器,探測器下表面至屋頂最高處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 6.2.9 條的規定。
6.2.11 點型探測器宜水平安裝。當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于 45°。
6.2.12 在電梯井、升降機井設置點型探測器時,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機房頂棚上。
6.2.13 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可設置在氣體能夠擴散到的任何部位。
6.2.14 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計及探測器的探測視角及最大探測距離,可通過選擇探測距離長、火災報警響應時間短的火焰探測器,提高保護面積要求和報警時間要求。
2 探測器的探測視角內不應存在遮擋物。
3 應避免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測器的探測窗口。
4 單波段的火焰探測器不應設置在平時有陽光、白熾燈等光源直接或間接照射的場所。
6.2.15 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探測器的光束軸線至頂棚的垂直距離宜為 0.3m~1.0m ,距地高度不宜超過 20m 。
2 相鄰兩組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 14m ,探測器至側墻水平距離不應大于 7m ,且不應小于 0.5m ,探測器的發射器和接收器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 100m 。
3 探測器應設置在固定結構上。
4 探測器的設置應保證其接收端避開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5 選擇反射式探測器時,應保證在反射板與探測器間任何部位進行模擬試驗時,探測器均能正確響應。
6.2.16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探測器在保護電纜、堆垛等類似保護對象時,應采用接觸式布置;在各種皮帶輸送裝置上設置時,宜設置在裝置的過熱點附近。
2 設置在頂棚下方的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至頂棚的距離宜為 0.1m 。探測器的保護半徑應符合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保護半徑要求;探測器至墻壁的距離宜為 1m~1.5m 。
3 光柵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每個光柵的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應符合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要求。
4 設置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場所有聯動要求時,宜采用兩只不同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組合。
5 與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連接的模塊不宜設置在長期潮濕或溫度變化較大的場所。
6.2.17 管路采樣式吸氣感煙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非高靈敏型探測器的采樣管網安裝高度不應超過16m ;高靈敏型探測器的采樣管網安裝高度可超過 16m ;采樣管網安裝高度超過 16m 時,靈敏度可調的探測器應設置為高靈敏度,且應減小采樣管長度和采樣孔數量。
2 探測器的每個采樣孔的保護面積、保護半徑,應符合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保護面積、保護半徑的要求。
3 一個探測單元的采樣管總長不宜超過 200m ,單管長度不宜超過 100m ,同一根采樣管不應穿越防火分區。采樣孔總數不宜超過 100 個,單管上的采樣孔數量不宜超過 25 個。
4 當采樣管道采用毛細管布置方式時,毛細管長度不宜超過 4m 。
5 吸氣管路和采樣孔應有明顯的火災探測器標識。
6 有過梁、空間支架的建筑中,采樣管路應固定在過梁、空間支架上。
7 當采樣管道布置形式為垂直采樣時,每 2℃ 溫差間隔或 3m 間隔(取最小者)應設置一個采樣孔,采樣孔不應背對氣流方向。
8 采樣管網應按經過確認的設計軟件或方法進行設計。
9 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故障信號等信息應傳給火災報警控制器,涉及消防聯動控制時,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還應傳給消防聯動控制器。
6.2.18 感煙火災探測器在格柵吊頂場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不大于 15% 時,探測器應設置在吊頂下方。
2 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大于 30% 時,探測器應設置在吊頂上方。
3 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為 15%~30% 時,探測器的設置部位應根據實際試驗結果確定。
4 探測器設置在吊頂上方且火警確認燈無法觀察時,應在吊頂下方設置火警確認燈。
5 地鐵站臺等有活塞風影響的場所,鏤空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為 30%~70% 時,探測器宜同時設置在吊頂上方和下方。
6.2.19 本規范未涉及的其他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應按企業提供的設計手冊或使用說明書進行設置,必要時可通過模擬保護對象火災場景等方式對探測器的設置情況進行驗證。
6.3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設置
6.3.1 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從一個防火分區內的任何位置到最鄰近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 30m。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宜設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處。列車上設置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設置在每節車廂的出入口和中間部位。
6.3.2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操作的部位。當采用壁掛方式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高度宜為 1.3m~1.5m ,且應有明顯的標志。
6.4 區域顯示器的設置
6.4.1 每個報警區域宜設置一臺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賓館、飯店等場所應在每個報警區域設置一臺區域顯示器。當一個報警區域包括多個樓層時,宜在每個樓層設置一臺僅顯示本樓層的區域顯示器。
6.4.2 區域顯示器應設置在出入口等明顯和便于操作的部位。當采用壁掛方式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高度宜為 1.3m~1.5m 。
6.5 火災警報器的設置
6.5.1 火災光警報器應設置在每個樓層的樓梯口、消防電梯前室、建筑內部拐角等處的明顯部位,且不宜與安全出口指示標志燈具設置在同一面墻上。
6.5.2 每個報警區域內應均勻設置火災警報器,其聲壓級不應小于 60dB ;在環境噪聲大于 60dB 的場所,其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 15dB 。
6.5.3 當火災警報器采用壁掛方式安裝時,底邊距地面高度應大于 2.2m 。
6.6 消防應急廣播的設置
6.6.1 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民用建筑內揚聲器應設置在走道和大廳等公共場所。每個揚聲器的額定功率不應小于 3W ,其數量應能保證從一個防火分區內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個揚聲器的直線距離不大于 25m ,走道末端距最近的揚聲器距離不應大于 12.5m 。
2 在環境噪聲大于 60dB 的場所設置的揚聲器,在其播放范圍內最遠點的播放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 15dB 。
3 客房設置專用揚聲器時,其功率不宜小于 1W 。
6.6.2 壁掛揚聲器的底邊距地面高度應大于2.2m 。
6.7 消防專用電話的設置
6.7.1 消防專用電話網絡應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
6.7.2 消防控制室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
6.7.3 多線制消防專用電話系統中的每個電話分機應與總機單獨連接。
6.7.4 電話分機或電話插孔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泵房、發電機房、配變電室、計算機網絡機房、主要通風和空調機房、防排煙機房、滅火控制系統操作裝置處或控制室、企業消防站、消防值班室、總調度室、消防電梯機房及其他與消防聯動控制有關的且經常有人值班的機房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應固定安裝在明顯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應有區別于普通電話的標識。
2 設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或消火栓按鈕等處,宜設置電話插孔,并宜選擇帶有電話插孔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3 各避難層應每隔 20m 設置一個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或電話插孔。
4 電話插孔在墻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 1.3m~1.5m 。
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業消防站等處,應設置可直接報警的外線電話。
6.8 模塊的設置
6.8.1 每個報警區域內的模塊宜相對集中設置在本報警區域內的金屬模塊箱中。
6.8.2 模塊嚴禁設置在配電(控制)柜(箱)內。
6.8.3 本報警區域內的模塊不應控制其他報警區域的設備。
6.8.4 未集中設置的模塊附近應有尺寸不小于 100mm×100mm 的標識。
6.9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的設置
6.9.1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并應符合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設置要求。
6.9.2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與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等消防設備之間,應采用專用線路連接。
6.10 火災報警傳輸設備或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設置
6.10.1 火災報警傳輸設備或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未設置消防控制室時,應設置在火災報警控制器附近的明顯部位。
6.10.2 火災報警傳輸設備或用戶信息傳輸裝置與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等設備之間,應采用專用線路連接。
6.10.3 火災報警傳輸設備或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設置,應保證有足夠的操作和檢修間距。
6.10.4 火災報警傳輸設備或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手動報警裝置,應設置在便于操作的明顯部位。
6.11 防火門監控器的設置
6.11.1 防火門監控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未設置消防控制室時,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
6.11.2 電動開門器的手動控制按鈕應設置在防火門內側墻面上,距門不宜超過 0.5m ,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 0.9m~1.3m 。
6.11.3 防火門監控器的設置應符合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設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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