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一般規定
3.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用于人員居住和經常有人滯留的場所、存放重要物資或燃燒后產生嚴重污染需要及時報警的場所。
3.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有自動和手動兩種觸發裝置。
3.1.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應選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有關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
3.1.4 系統中各類設備之間的接口和通信協議的兼容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 的有關規定。
3.1.5 任一臺火災報警控制器所連接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總數和地址總數,均不應超過 3200 點,其中每一總線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200 點,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 10% 的余量;任一臺消防聯動控制器地址總數或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所控制的各類模塊總數不應超過 1600 點,每一聯動總線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 100 點,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 10% 的余量。
3.1.6 系統總線上應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每只總線短路隔離器保護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消防設備的總數不應超過 32 點;總線穿越防火分區時,應在穿越處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
3.1.7 高度超過 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控制器外,每臺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不應跨越避難層。
3.1.8 水泵控制柜、風機控制柜等消防電氣控制裝置不應采用變頻啟動方式。
3.1.9 地鐵列車上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通過無線網絡等方式將列車上發生火災的部位信息傳輸給消防控制室。
條文說明
3. 1 一般規定
3.1.1 本條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場所作了明確的規定,體現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保護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設計目標。
3.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設置的火災探測器,屬于自動觸發報警裝置,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則屬于人工手動觸發報警裝置。在設計中,兩種觸發裝置均應設置。
3.1.3 本條規定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過程中涉及的消防產品的準入要求。
消防產品作為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產品,其性能和質量至關重要。為了確保消防產品的質量,國家對生產消防產品的企業和法人提出了市場準入要求,凡符合要求的企業和法人方可生產和銷售消防產品,就是我們經常所說的市場準入制度。這些制度是選用消防產品的重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和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和使用。
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的相關信息,在中國消防產品信息網上予以公布。
火災自動報警設備的質量直接影響系統的穩定性、可靠性指標,所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有關準入制度的要求是保證產品質量一種必要的要求和手段。
3.1.4 本條規定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的系統設備及與其連接的各類設備之間的接口和通信協議的兼容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 等的規定,保證系統兼容性和可靠性。本條是保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運行的基本技術要求。
3.1.5 多年來對各類建筑中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實際運行情況以及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檢驗結果統計分析表明,火災報警控制器所連接的火災探測器、控制和信號模塊的地址總數量,應控制在總數低于3200 點,這樣,系統的穩定工作情況及通信效果均能較好地滿足系統設計的預計要求,并降低整體風險。
目前,國內外各廠家生產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每臺一般均有多個總線回路,對于每個回路所能連接的地址總數,規定為不宜超過200 點,是考慮了其工作穩定性。另外要求每一總線回路連接設備的地址總數宜留有不少于其額定容量的10% 的余量,主要考慮到在許多建筑中,從初步設計到最終的裝修設計,其建筑平面格局經常發生變化,房間隔斷改變和增加,需要增加相應的探測器或其他設備,同時留有一定的余量也有利于該回路的穩定與可靠運行。
本條主要考慮保障系統工作的穩定性、可靠性,對消防聯動控制器所連接的模塊地址數量作出限制,從總數量上限制為不應超過1600 點。對于每一個總線網路,限制為不宜超過100 點,每一網路應留有不少于其額定容量的10% 的余量,除考慮系統工作的穩定、可靠性外,還可靈活應對建筑中相應的變化和修改,而不至于因為局部的變化需要增加總線回路。
3.1.6 本條規定了總線上設置短路隔離器的要求,規定每個短路隔離器保護的現場部件的數量不應超過32 點,是考慮一旦某個現場部件出現故障,短路隔離器在對故障部件進行隔離時,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系統的整體功能不受故障部件的影響。
本條是保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整體運行穩定性的基本技術要求,短路隔離器是最大限度地保證系統整體功能不受故障部件影響的關鍵,所以將本條確定為強制性條文。
3.1.7 對于高度超過100m 的建筑,為便于火災條件下消防聯動控制的操作,防止受控設備的誤動作,在現場設置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分區控制,所連接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不應跨越火災控制器所在區域的避難層。
本條根據高度超過100m 的建筑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難度較大的現實情況,對設置的消防設施運行的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報警和聯動總線線路沒有使用耐火線的要求,如果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跨越避難層,一旦發生火災,將因線路燒斷而無法報警和聯動,所以將本條確定為強制性條文。
3.1.8 為保證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等消防設備的運行可靠性,水泵控制柜、風機控制柜等消防電氣控制裝置不應采用變頻啟動方式。
3.1.9 近幾年,國內地鐵建設十分迅速,由于地鐵中人員密集、疏散難度與救援難度都非常大,因此有必要在地鐵列車上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早發現火災,并采取相應的疏散與救援預案,而地鐵列車發生火災的部位直接影響到疏散救援預案的制定,因此要求將發生火災的部位傳輸給消防控制室。由于列車的移動,信號只能通過無線網絡傳輸,這種情況下,通過地鐵本身已有的無線網絡系統傳輸無疑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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