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經營及存放-火災危險性分類!商店存放白酒是否違規?
酒精度為38°及以上的白酒儲存,其火災危險性分類與儲藏容器的容量及儲藏方式相關,民用建筑內的商店場所(包括超市等),經營存放瓶裝白酒并不違反規范要求。
問題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3.1.3的儲存物品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中,將酒精度為38°及以上的白酒儲存歸屬于甲類火災危險性場所,那么,對于商店及其倉庫儲存白酒的情況,是否屬于甲類場所?
問題2: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4.2要求,民用建筑內不得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商店建筑中白酒的存放和銷售是否違規?
解答:
酒精度為38°及以上的白酒儲存,其火災危險性分類與儲藏容器的容量及儲藏方式相關:
1、以儲罐和陶壇等方式儲存的白酒庫、人工洞白酒庫、白酒儲罐區、食用酒精庫、食用酒精儲罐區等,火災危險性確定為甲類。
2、單瓶容量不大于5L的白酒成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可劃分為丙類1項。
據此,商店及倉庫儲存的瓶裝白酒,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丙類(1項),民用建筑內的商店場所(包括超市等),經營存放瓶裝白酒并不違反規范要求。但是,商店(商場、超市)等場所僅可以存放銷售必需的產品,存放區域應滿足相關建筑防火要求。對于較大量貯存的庫房性質的存放區域,應按丙類(1項)倉庫場所處置,應放置的獨立建造的倉庫建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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