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備用照明,備用照明設置的要求
什么是備用照明,備用照明設置的要求
問:備用照明指什么?需要特殊燈具嗎?設置了備用照明還要設疏散照明嗎?
答:備用照明指火災發生仍然需要有人堅持工作的場所設置的照明,采用普通燈具就可以了,設置了備用照明的地方還要設疏散照明,因為堅持工作的人員最終也有疏散的需要。
備用照明設置:
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
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在《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2018中
3.8.1避難間(層)及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應同時設置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問:風機房,電梯機房需要設備用照明嗎?
答:火災發生仍然需要有人堅持工作的場所才需要設置備用照明,以上這兩個機房通常不會有人在火災時堅持工作,因此不需要設置。
問:備用照明切換時間不大于5秒是怎么實現的?發電機沒這么快啟動,要采用帶自備蓄電池燈具實現嗎?
答:備用照明無需自備蓄電池,不需要特殊處理,普通的雙電源切換箱可以實現了。如果擔心5秒啟動不了發電機,可以在火災報警同時馬上啟動發電機,然備用電源處于“熱備”的狀態。
GB51348-2019《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
10.4.1下列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
1.正常照明失效可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場所;
2.正常照明失效妨礙災害救援工作進行的場所;
3.人員經常停留且無自然采光的場所;
4.正常照明失效將導致無法工作和活動的場所;
5.正常照明失效可能誘發非法行為的場所。
10.4.2當正常照明的負荷等級與備用照明負荷等級相等時可不另設備用照明。
10.4.3備用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供消防作業及救援人員在火災時繼續工作場所的備用照明,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2.其他場所的備用照明照度標準值除另有規定外,應不低于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標準值的10%。
10.4.4備用照明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備用照明宜與正常照明統一布置;
2.當滿足要求時應利用正常照明燈具的部分或全部作為備用照明;
3.獨立設置備用照明燈具時,其照明方式宜與正常照明一致或相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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