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之系統的運行及維護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之系統的運行及維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
Technical code for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of urban fire protection
GB 50440-2007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以下為標準的部分內容
8 系統的運行及維護
8.1 一般規定
8.1.1 遠程監控系統的運行及維護應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該單位的主要技術人員應由從事火災報警、消防設備、計算機軟件、網絡通信等專業5年以上(含5年)經歷的人員構成。
8.1.2 遠程監控系統的運行操作人員上崗前應具備熟練操作設備的能力。
8.1.3 遠程監控系統的檢查應按本章相關規定進行,并應按附錄E表E.0.1填寫。
8.2 監控中心的運行及維護
8.2.1 監控中心應有下列技術文檔:
1 機房管理制度;
2 操作人員管理制度;
3 值班日志;
4 交接班登記表;
5 接處警登記表;
6 值班人員工作通話錄音錄時電子文檔;
7 設備運行、巡檢及故障記錄;
8 系統操作與運行安全制度;
9 應急管理制度;
10 網絡安全管理制度;
11 數據備份與恢復方案。
8.2.2 監控中心應按下列要求定期進行檢查和測試:
1 每日進行1次與設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揮中心或其他接處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終端之間的通信測試。
2 每日檢查1次各設備的時鐘。
3 定期進行系統運行日志整理。
4 定期檢查數據庫使用情況,必要時對硬盤進行擴充。
5 每半年應按照本規范第7.2.2條的要求進行系統集成功能檢查、測試。
6 定期向聯網用戶采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8.2.3 遠程監控系統的城市消防地理信息應及時更新。
8.3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運行及維護
8.3.1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按下列要求定期進行檢查和測試:
1 每日進行1次自檢功能檢查。
2 每半年現場斷開設備電源,進行設備檢查與除塵。
3 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建筑消防設施模擬生成火警,進行火災報警信息發送試驗,每個月試驗次數不應少于2次。
4 對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進行切換試驗,每半年的試驗次數不應少于1次。
8.3.2 監控中心通過用戶服務系統向遠程監控系統的聯網用戶提供該單位火災報警和建筑消防設施故障情況統計月報表。
8.3.3 聯網用戶人為停止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時,應提前通知監控中心;聯網用戶的建筑消防設施故障造成誤報警超過5次/日,且不能及時修復時,應與監控中心協商處理辦法。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 GB 50440-2007,僅供交流,依據以上內容所做的任何決策、作為或不作為,后果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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