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消防設施不完善,業主可要求減免物業費
小區消防設施不完善,業主可要求減免物業費
基本案情:朱某系甲小區的業主,該小區由乙公司進行物業管理服務,朱某入住后僅交納了兩年的物業費,2020年起朱某開始拖欠物業費,乙公司多次催要無果后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朱某給付物業費、滯納金及代收的生活垃圾費。朱某認為,乙公司按一級標準收取費用,但沒按一級標準提供服務,收費過高,物業管理混亂,小區臟、亂、差,其多次以投訴的方式要求解決問題,但都沒得到答復,故停止交納物業費,目的是督促乙公司改進工作方法、解決基本問題,并不是無故拖欠。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具有公共性,收取物業費是用于整體物業設施的維護保養、正常秩序維護所必須的費用,如果允許業主以拒交物業費的方式來對抗物業服務瑕疵,將會影響整個小區正常的物業管理服務,最終損害的仍是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且這種方式沒有法律依據,故朱某應按約交納物業費及代收的生活垃圾費。同時,乙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時確實存在一定的瑕疵,朱某也并非惡意拖欠,為緩和雙方矛盾,免去滯納金為宜。
法官說法:物業服務是針對全體業主和小區整體區域的各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體性,涉及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在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瑕疵時,許多業主都是以拒交物業費的方式來表達對物業公司的不滿,但拒交物業費不僅屬于違約行為,也不能真正解決問題,還會造成物業公司沒有足夠的運營費用從而使得服務水平進一步下降的惡性循環,最終損害的仍是業主的利益。因此,不能以物業服務存在瑕疵為由拒交物業費。但是,如果物業服務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安全保障等重大瑕疵的,物業費可以適當減免,因物業服務瑕疵導致的損失,業主可以要求物業公司進行賠償。業主在對物業公司的服務水平、質量等有異議時,可以業主身份通過合法的途徑維護權益,必要時也可通過業主委員大會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物業公司履行職責與義務。當然,物業公司作為提供服務的一方,不僅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規范,遵守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更應當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和質量,接受業主的監督,認真聽取業主的合理意見,增強服務意識,切實解決物業服務中存在的問題。物業服務類糾紛看似較小,卻事關人民群眾安家樂業,事關和諧社會建設,也事關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建設,希望物業公司與業主能建立互信互愛的關系,共同創建良好的居住環境。
法條鏈接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8號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已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消防事務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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